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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江汉区第十五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9-04-26

政协江汉区第十五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420日提案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政协江汉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政协江汉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政协江汉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提案委员会是政协江汉区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二、提案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国家宪法为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按照政协有关提案工作的条例、规定、程序、办法以及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要求,在分管副主席的领导和秘书长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三、提案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开展工作。

四、提案委员会的工作和各种活动要体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精神,对有关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原案。

七、对全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案原案进行审查立案。

八、组织对区政协建议案、重点提案和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重要提案办理工作的督办活动,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协调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九、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负责起草常委会提案工作报告。

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十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委员知情明政服务,为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服务。

十二、组织对建议案、重点提案及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十三、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调。

十四、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及街道联络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五、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

十六、完成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全体委员会议(活动)

十七、全体委员会议(活动)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十八、全体委员会议(活动)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的议程由主任会议拟定,于会前一周将会议内容通知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临时通知。

十九、举行全体委员会议(活动)时,视内容可邀请有关领导出席,邀请有关人士列席。

二十、全体委员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全体委员会议(活动)可采取全体会议(活动)和分组会议(活动)相结合的方式。

二十二、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须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并告知提案委员会联络员。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十三、全体委员会议(活动)须作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二十四、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可请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十五、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的议程由主任提出,或由副主任、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报主任决定。主任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或事项,由主任会前向分管提案委员会的副主席或秘书长报告,待领导有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商讨。

二十六、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讨论、研究贯彻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有关重要精神。

(二)审议提案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活动方案。

(三)研究决定全委会、座谈会、调研会及分组活动等事项。

(四)审查提案,研究建议案和重点提案预案。

(五)研究决定提案委员会的其它重要工作。

     

二十七、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分组开展活动。

二十八、分组活动组长由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二十九、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分工参加有关调研、视察和提案的督办等活动,活动结果由组长向主任会议通报。

     

三十、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三十一、提案委员会需要以政协委员会或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任报送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按程序签发。

提案工作联络员(信息员)

三十二、提案工作联络员(信息员)是在主任会议领导下,为提案委员会工作服务的聘任工作人员。

三十三、提案工作联络员(信息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常委会提案工作报告、提案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文字材料和社情民意信息报送工作。

(二)负责提案征集、审查、交办、督办、分析、宣传,以及总结表彰、立卷归档等多个环节的服务工作。

(三)负责提案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四)负责提案委员会调研、视察及对外交流等活动的服务工作。

(五)负责为提案者和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